各单位、部门: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预通知》(粤教人函〔2015〕117号,见附件)的精神,决定开展2015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与评选条件
按照粤教人函〔2015〕117号文件执行。
二、评选要求
(一)要坚持向教学第一线的专任教师倾斜;教授或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各单位(部门)要充分发动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加强监督。在评选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宁缺勿滥、好中选优的原则,按照评选条件严格评选,认真把关。
三、评选办法
(一)今年全省“南粤优秀教师”为等额推荐,“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为差额推荐。分配给我校的 “南粤优秀教师”推荐名额3名,“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名额1名。各单位(部门)可向学校推荐“南粤优秀教师”或“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1名,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见附件。
(二)各单位(部门)向学校推荐候选人,经人事处审核、专家评审、教代会审议、党委会批准、校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四、材料报送
各单位(部门)须于2015年7月20日前将《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附表3)纸质版一式3份、《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附表4)纸质版一式1份报送人事处人事科(湖光校区行政楼327室),电子文本发至:11215665@qq.com。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联系人:陈华昌;联系电话:2383117、13590011328。
附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预通知(粤教人函〔2015〕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