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做好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广东海洋大学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是指经学校人事部门批准招收并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工”),在合同期内,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合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部门工会批准,报校工会备案并发给会员证。合同工会员归属所在部门工会管理。
第三条 合同工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 合同工会员应当按照本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收入的0.5%交纳会费,没有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计算交纳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交纳会费。每月会费由学校财务处代其从工资中扣出,校工会根据会员人数把会费划至各部门工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合同工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部门工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报校工会备案。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合同工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因校内工作单位变动, 又不在同一部门工会的,其会籍关系由会员持会员证到部门工会办理接转手续。合同工会员被聘用单位解聘或本人辞聘时,由部门工会办理接转关系,报校工会备案。
第七条 校办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单位自行聘任的合同工要求加入工会组织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东海洋大学工会委员会。
广东海洋大学工会委员会
二OO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