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转发《广东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 命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的通知
时间:2017-10-31 09:42:39   点击:36


  

湛工办〔201794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市直属机关工会,中央、省驻湛单位及市直有关单位工会:  
    现将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广东省重点工程劳动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粤工办〔2017〕85号)、《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粤工办〔2017〕86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1.《广东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2.《广东省重点工程劳动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3.《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湛江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附件1
                                  广东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命名和管理,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工匠人才在广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加快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职工队伍建设,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在推进“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进程中建功立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是指由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有一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劳动模范或精湛技艺的工匠人才作为领衔人,一般以劳动模范或工匠人才名字命名,在推动机关企事业技术创新与进步起着示范和骨干作用的创新团队。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  主要目标: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将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建设成为岗位的创新源、项目的攻关队、人才的孵化器和行业的方向标,最大限度发挥示范引领、人才集聚、创新攻关、培育传承的功能,引领广大职工立足岗位,刻苦钻研,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总工会每年命名60个左右的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
第四条  主要任务:以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为载体,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通过发挥劳模或工匠人才的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积极围绕机关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效开展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等活动,发挥劳模“传帮带”作用,总结推广先进操作法,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比武、业务交流、高师带徒等活动,提升职工劳动技能和综合素质,在建设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职工队伍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须从地级以上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工会命名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中产生。基本条件是:
有工作团队。至少有1名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和工作经验丰富的市级以上劳模荣誉称号的劳模或有精湛技艺的工匠人才为领衔人,组成工作团队,并有效运行两年以上。
有工作平台。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基本设备设施、技术攻关课题,并具有配套的经费,能够有效开展创新活动。
有创新成果。具有较强的创新和攻关能力,持续开展创新创造活动,每两年至少有1-2项创新成果得到市级以上部门的认可或获得国家专利。
有工作制度。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活动开展、学习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奖励激励、内部管理等制度,并张贴上墙或网上公布。
有示范效应。发挥创新创业示范效应,在开展劳模和工匠人才“传帮带”活动、总结推广先进操作(工作)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成为标杆,带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持续深入开展。
 
第四章  命名与管理
第六条  命名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自下而上进行。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工会、地级以上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工会核准后,向省总工会推荐。省总工会组织审核、评审、公示,择优命名。
第七条  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台账制度和考核制度,对自身工作进行定期自检。所在单位工会应建立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台帐,加强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每年对已认定的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五有”等情况。考核情况于当年底前报省总工会备案,对年度考核不符合相关条件者提出整改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
第九条  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对命名为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的,省总工会将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经费支持。经费用于场所的布置完善、设备的采购改进以及工作室成员的学习培训等,不能用于接待餐费和人员福利奖金。经费使用纳入上级工会的审查范围。各级工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对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确保其顺畅开展创新活动,并保证专款专用、合法合规。
第十条  省总工会对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作为一个管理周期,在周期末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将不再保留其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称号。对于考核合格者,继续保留其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称号。对于考核优秀者,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并择优推荐为全国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
 
第五章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将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工作纳入企事业研发创新体系、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同时,通过发挥示范作用、搭建交流平台、扩大成果宣传、形成创新氛围等工作,引导广大职工群众立足本职,求真务实,创新创造创业。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坚持百花齐放,集群发展。在创建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同时,推动职工(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发展。形成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为引领,各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为中坚,辐射带动各类职工创新工作室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引导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之间联盟合作,促进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与研发机构对接,推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帮助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及时推广应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完成的创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的归属和分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要关心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保护工作室成员的创新创造热情,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时给予关心和扶持;在推荐申报劳模先进、组织疗休养、考察交流、培训学习和进修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推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附件3



上一篇:关于开展全市职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知识网上竞答活动的通知
下一篇:转发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群团改革工作座谈会精神的通知